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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实施细则
北京科技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实施细则
(—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日批准)
总则
第一条 为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1998)54号文件发布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博士、硕士学位的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己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细则,在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 我校可以在已授予毕业研究生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
第四条 硕士学位授予的标准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博士、硕士学位的规定》执行。
授予同等学力人员专业学位的办法,参照本细则另行制订。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以及外国人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办法,参照该细则办理。
资格审查
第五条 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一定的成绩。
第六条 申请人应在每年五月份,向我校提交以下材料:
1、学士学位证书;
2、最后学历证明;
3、大学本科课程成绩单;
4、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注:申请人在课程学习结束后申请学位时,必须提交近五年来在国内外正式发行刊物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排名为前二位)两篇);
5、资格审查表;
第七条 在每年暑假前,研究生院会同各学院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择优、限额接收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课程学习、考试和学位论文工作。资格审查结果由研究生院在校内公布并通知申请人。
课程学习和考试
第八条 经审查同意接收的申请人,须按通知的日期到研究生院办理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者,本次申请无效。
申请人须按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和其它有关要求进行学习、考试和论文工作。课程考试应与研究生同堂、同卷、同评卷标推进行。
申请人还须通过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包括:
1、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2、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见附录)
第九条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完成本专业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四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学位论文
第十条 资格审查通过后,申请人的指导教师应及时对申请人的论文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学位论文研究课题一般应来自申请人所在单位的科研课题或工程技术项目,须征得指导教师的同意。学位论文课题的研究工作应请指导教师参加。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论文撰写要符合我校的有关要求。
学位申请与授予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年内向我校学位办公室提交学位论文或论文初稿,进行学位申请。论文答辩应在申请学位后的半年内完成。
第十三条 在论文答辩前,须聘请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聘请的论文评阅人中至少有一位是非我校、非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专家。不得聘请申请人的导师作为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二个月以前,有校学位办公室责成专人送交论文评阅人。
论文在送交评阅时,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的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和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
第十四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一位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有三位是研究生导师:有一位是非我校和非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专家:有一位是我校学位分委员会委员。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须得到学位分委员会的批准。
答辩秘书应在论文答辩日期半个月以前,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第十五条 论文答辩程序应根据我校的有关要求进行,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分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人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经学位分委员会审议认为达到硕士学位水平,报校学位委员会批准,可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组织和管理
第十七条 校学位委员会和分委员会在审批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时,应严格执行审批程序,认真履行职责。有关学院和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核、课程考试、论文评阅、论文答辩等工作。学校配备专职人员,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所需开支的经费,参照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向同等学力人员颁发学位证书和向有关单位送交学位论文,均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学位证书需单独编号。学校建立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申请人在我校学习、考试或进行学位论文工作期间,要遵守校纪校规。对违反本规定或校纪校规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向申请人所在单位通通报或停止学位申请等处理。对违反本规定,不能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的单位和有关人员,学校应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经校学位委员会批准后发布施行。凡以前规定中与此不符的规定,自本细则生效之日起废止。
北京科技大学在职研究生硕士学位的申请按照本办法执行,报名咨询电话:010-62926051。
